“这个结果我们双方都能接受,感谢法官!”近日,枣阳法院民二庭成功化解一起因未经监护人同意购买手机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承办法官王杨以法理为依据、以情理为抓手,耐心释法疏导、平衡双方权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6年春节期间,14岁的小明未经家长同意,偷拿家中现金,私自到手机店购买一台价值5999元的苹果手机。
半个月后,小明的家长才得知此事,立马带着小明前往手机店,找到商家要求退还全部手机款,并将手机退还给商家,但遭到商家拒绝。小明家长立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明遂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卷宗,梳理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综合案情来看,双方主要在退款事宜、损失承担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为最大程度化解矛盾、兼顾各方权益,承办法官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协商调解。
调解过程中,小明母亲情绪激动:“孩子才14岁,未经我们同意花这么多钱买手机,必须全额退款!”
商家亦表示为难:“手机激活后价值就开始贬损,现在全款退款,几千块钱的损失谁来承担?”
面对这一局面,承办法官耐心做双方工作,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进行疏导。
首先向商家释明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本案中,小明购买手机时14岁,购买5999元的手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范围。其法定监护人明确不予追认,该买卖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法官同时指出
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面对明显低龄的顾客进行大额消费,未核实年龄、未联系家长确认,未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对纠纷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随后,法官也对小明家长进行释明:
“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监护职责。本案中,孩子能轻易从家中拿走大额现金,半个月内未被发现,反映出家庭在财物管理和日常教育引导方面存在疏忽。家长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对纠纷的形成亦有过错。”
法官进一步向双方分析利弊:
“手机一经拆封激活,价值便开始贬损。案件继续僵持拖延的话,损失只会越来越大,与其继续争吵,不如协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态度逐渐转变,同意在合理分担损失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手机店回收手机,向小明家长退还部分手机款。
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监护与沟通教育,妥善保管家中财物,引导孩子树立理性、适度的消费观念,杜绝盲目攀比、私自大额消费的行为。同时,各类商户在经营过程中,针对高价电子产品、大额消费交易,应当主动尽到审慎核实义务,重点甄别未成年消费行为,主动规避交易风险,从源头减少消费纠纷,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