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捕鱼机开赌场 定罪入刑没商量
赌博,披上了游戏的外衣,也改变不了其赌博的本质。近日,枣阳男子常某摆放“捕鱼机”聚众赌博触犯开设赌场罪,枣阳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常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枣阳市万象城西侧一楼“城市猎人”电玩城内、万象城1号住宅楼5楼公寓内放置一台7个独立操作把位的电子捕鱼赌博机开设赌场。其雇请程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尹某某为收银员,通过微信收付款、收取现金等方式收取参赌人员赌资,为参赌人员上下游戏分,并将游戏分值兑换金钱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董某、梁某、李某、徐某、王某某等参赌人员在该赌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73万余元。截至2018年7月,常某开设赌场非法获利4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20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常某的家人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涉案赌资达73万元,违法所得达4万元,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决定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