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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法院 立案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5 17:04 来源:综合办 阅读:2872

枣阳市人民法院

立案工作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诉讼服务工作主题,全面提升诉讼服务工作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以及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第二条  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受理案件。

第三条  坚持首问负责。首次被询问的人作为首问责任人,对接待处理的起诉,按照“首问接待、热情服务、一办到底、群众满意”的要求迅速、快捷地处理。

第四条  坚持形式审查。对当事人的起诉状或者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按照具体、明确的标准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五条  坚持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完善网上立案、预约立案、跨域立案等诉讼服务措施,规范以邮寄形式提交材料的处理。

第二章   窗口立案

第六条  窗口立案是指当事人、代理人通过诉讼服务大厅登记立案窗口递交诉讼材料,立案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立案。

第七条  本院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国家赔偿、申请执行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八条  本院一审审理并已生效的刑事案件,有处以财产刑的,由承办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5内移送立案。

本院受理审查的行政非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由承办人在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5内移送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送达再审裁定(决定)后的3日内移送立案。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指令进行实体审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

第九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应当递交书面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应提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材料。

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当事人口头起诉的,告知其应当递交书面诉状;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一条  在立案庭收到起诉状、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自诉、申请条件的,应当场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案件疑难复杂当场不能决定的,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刑事自诉,应在收到起诉状次日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完成审查程序后并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充分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不予受理,并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

第十二条  对于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信函邮寄方式起诉的,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及时联系当事人说明原因,同时退回材料;坚持起诉的,应不予受理,并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  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预约上门接收材料或委托相应的派出法庭上门接收起诉材料。

第十五条  立案工作人员负责起诉材料的审核工作。对接收的诉讼材料均加盖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件章并注明收件日期,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落款时间应当与实际提交日期保持一致,收到邮寄过来的材料应当及时登记签收时间。

第十六条  立案登录员应将起诉材料扫描上传形成电子卷宗,并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接收材料日期、材料补正日期等相关信息完整输入案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起诉状后,应按照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要求,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可以委派调解组织或是由立案庭调解法官组织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予以裁定司法确认或是出具调解书;诉前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同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应及时立案并将案件移送业务部门审理。

    第十八条  立案工作人员在接待、审核立案过程中,发现涉及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心理安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在移交起诉材料时,并应向承办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函。

第十九条  案件分配工作坚持“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配原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要求指定分案的不予准许,确需指定分案的应层报相应的院领导审批决定。

第三章   网上立案

第二十条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通过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平台提交立案申请、案件材料,经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立案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应指派专人为网上立案专员,负责立案诉讼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专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应在7日内进行审查处理。网上立案的处理方式为同意立案、不予登记立案、需补充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登记立案,并向申请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不得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为立案条件。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网上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回复释明法律并作出指引。

第二十四条  经网上登记立案的,同时在线生成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在7日内通过网上或者其他方式交纳诉讼费用。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的,按撤诉处理。

第四章  跨域立案

第二十五条  本院为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立案大厅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作为跨域立案专员,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及与其他人民法院的跨域立案协作。

第二十七条  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本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强化与管辖法院的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根据就近原则向本院提交立案申请的,本院作为协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法律释明,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指导当事人填写《诉前调解申请书》;

(五)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寄送至管辖法院;

(六)对当场可以判定属于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所诉事项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依法应当不登记立案的申请,不予收件。

第二十九条  本院作为管辖法院,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审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时登记立案;

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立案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通过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应将上述诉讼文书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三)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本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章  诉讼收费

第三十条  诉讼费用的收缴、退费由诉讼服务大厅设立的诉讼收退费窗口负责。

第三十一条  立案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审核登记之后,将起诉材料转交收转发e中心立案登录员登录立案。登录立案审批完成后,根据适用的审判程序核定诉讼费,并从立案系统打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向当事人、代理人送达。当事人、代理人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或到银行缴费等支付方式交纳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核缴工作由原承办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负责核缴。

第三十三条  诉讼费减、免、缓。立案受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事宜的,立案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及办理流程(包括上诉人通过本院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申请的)。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3日内作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缓交情形的,须报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决定;认为符合减、免交情形的,须层报院长批准决定;认为不符合减、缓、免交情形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第六章  材料转递

第三十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诉讼材料收转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并使用“纸质文档智能管理云平台—云柜系统”。

第三十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指派专员指导当事人使用云柜系统进行材料流转。

第三十七条  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当日进行分案,并需在立案的次日移送审判庭。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立案庭在收到上级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应在2日内转交给原案件承办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