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内部管理机制,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类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单位领导、部门领导和岗位个人层层负责制,落实责任措施。
三、院长职责
1、院长是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院的安全保险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实施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实施方案;
3、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根据安全保卫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组织、设备、经费等保障。
四、副院长职责
1、监督、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2、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分管部门的重大案件审判、执行工作,防止发生恶性事件;
五、部门领导职责
1、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安全保卫规定,遵守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2、承办本院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完成上级领导部署、交办的各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3、依照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处置各类突发案件、事件、事故;
4、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监督落实。
六、工作人员职责
1、认真遵守安全保卫制度,服务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职能部门或人员对违章行为和事件的管理;
2、积极参加各种安全保卫活动,主动报告不安全情况,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自觉抵制和制止各类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对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八、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不履行安全保卫责任造成影响大、危害大、损失大的案件、事件、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予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