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本是喜事,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天价彩礼”让不少农村家庭备受压力。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判决一起离婚并返还高价彩礼案,以法之力推动移风易俗新风尚。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铁柱(化名)与翠花(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0年6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8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在婚恋期间和结婚后,铁柱为翠花购买三金支付29500元,“上门费”8000元和“改口费”20000元。结婚当日,还支付了聘礼100000元。后因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1月28日,铁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但双方并未和好,依然分居生活。2023年1月6日,铁柱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要求返还彩礼128000元。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铁柱与被告翠花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长就分居,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铁柱再次起诉离婚,符合离婚条件,予以准许。关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原告铁柱为结婚向被告翠花家庭支付了大额财物,给铁柱家庭造成了一定困难,且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现铁柱要求退还,符合民法典规定。对铁柱为翠花购买的首饰、支付的小额钱款,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及婚后生活期间对翠花的赠与和给付的生活消费支出,不符合彩礼的性质,不应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铁柱与被告翠花离婚;酌定被告翠花返还铁柱彩礼款8万元。
法官提醒
彩礼自古就有,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财等,系男女双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的互赠聘金、聘礼的习俗,女方在收到彩礼后,也会回赠男方价值相当的财物,俗称“回礼、嫁妆”。但“天价彩礼、盲目攀比”等婚姻陋习,已造成许多家庭“因婚致贫”。一旦婚约解除,极易产生纠纷,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文明婚俗观念的形成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准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再次提到,“加大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此,承办法官张家政提醒,我国法律对于高价彩礼是不提倡的,同时法庭作为基层市域社会治理的前沿,将通过依法判决向社会释放抵制天价彩礼的强烈信号,助力辖区移风易俗,让群众从高价的彩礼中解脱出来。希望恋爱中的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嫁观,在择偶时以人品、感情为重,自觉抵制高额彩礼,不炫富攀比,不铺张浪费,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