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通过灵活有效的协调化解方式促使一起行政争议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该案件是枣阳法院贯彻落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双赢多赢共赢”等现代化审判理念,高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一个缩影。
基本案情
李某于1993年9月在原枣阳市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后,被安排到枣阳市某农机修造厂从事铸造工作。2022年11月,李某向枣阳市人社局申请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枣阳市人社局进行初审后于2023年2月13日呈报襄阳市人社局审批。襄阳市人社局审核后认为李某提交的部分资料需进一步核实,故未予审核通过。李某对此不服,遂将枣阳市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法院审理
枣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该案后,经过依法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对案件情况有了全面了解,并根据双方的辩论意见,迅速归纳了该案件争议焦点。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让李某能够尽快办理退休手续,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调查核实、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李某诉求,并数次前往市人社局与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研究可行的协调化解的方案,尽全力解决李某的实际困难。最终,考虑到李某的实际情况,枣阳市人社局接受了法院的协调方案,从高效便民的角度出发,协助李某补充完善了相关材料并再次向襄阳市人社局进行报送。今年11月,李某如愿领取了退休金。本案也以李某撤诉而结案。
法官寄语
行政案件具有“民告官”的鲜明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除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判决并非化解纠纷的最佳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着力消除“官民矛盾”才是最优的解决方法。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新时代行政审判的职责使命,是推进司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为有效防止行政审判“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等问题出现,法院理应积极在全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的前提下,运用灵活有效的协调化解方式,实质性解决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争议,既在程序上终结案件,又要更有效满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