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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执行人,耍“小聪明”,躲避执行?小心 “执行”变“执刑”!

发布时间:2023-11-02 18:14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441

输了官司拒不履行判决

耍点“小聪明”

 以为把钱藏起来或者人躲起来

法院就没辙了?

“拒执罪”了解一下!

(11.2)【以案说法】@被执行人,耍“小聪明”,躲避执行?小心 “执行”变“执刑”!.jpg

基本案情

     2008年,耿某驾驶的农用车拖挂的一辆搅拌机脱落,搅拌机滑行到公路左侧与对向行驶的马某甲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马某甲和摩托车乘坐人马某乙受伤。后经鉴定,马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经交警大队认定,耿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耿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刑满释放。

     该案涉民事部分马某甲、马某乙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2014年,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耿某赔偿马某甲、马某乙经济损失45万余元。耿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马某甲、马某乙申请强制执行。枣阳法院分别于2014年11月、2015年11月向耿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耿某未能限期履行,又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2016年4月,枣阳法院作出对耿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被执行人耿某下落不明,当时该司法拘留无法执行。

     鉴于自2014年3月28日民事判决生效以来,耿某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给付的义务,且采取长期外出打工躲避,隐匿行踪的方式,将打工取得的7万余元的薪酬用于偿还借亲友的其他债务,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22年底,法院将耿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相关材料及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耿某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的亲属与申请执行人的监护人马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协商一致,被告人耿某的行为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生效文书载明耿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当事人,耿某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采取长期外出打工躲避,隐匿行踪的方式,将打工取得的薪酬用于偿还借亲友的其他债务,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法官提醒,作为诉讼当事人,应当尊重生效判决,做到诚实守信,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不仅要承担失信的后果,甚至将自己陷入刑事责任的泥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