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输了,本应自觉履行,可总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一心想逃避债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近日,枣阳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0月19日,金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高某某受伤。因赔偿问题意见不一,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6月8日,法院判令金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高某某各项损失35.7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因金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7月25日,执行干警向金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然而,金某某在判决生效后,隐藏财产,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并且其于2014年12月至案发时在福建省打工,其名下一张银行卡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每月不等工资进账,共计收入155858.83元,金某某将上述进账工资于收到之日或次日取现使用,共取现15.5万余元。
2021年6月26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金某某被警方抓获。
案发后,金某某及其家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且不如实申报财产,将其工资收入15.5万余元取现使用,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小编提醒: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权威,切莫耍小聪明,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制裁。不仅失信受限,更可能失去自由,锒铛入狱,悔不当初。本案的依法判决,也向社会传达了枣阳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再次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告诫被执行人以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都将付出经济、信用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