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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0683民初3711号王超与朱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7-15 15:56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4102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勇俊:              

原告王超诉你(2022)鄂0683民初37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