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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5 15:54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3984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吉路: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