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中制作的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查封、扣押、冻结期限;2、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期限及逾期申请的后果;3、对查封、扣押的动产、不动产,视情况应指定被执行人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
执行裁定书未指定保管人的,应当在查封、扣押笔录中指定。
第二条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在具备处置条件时,应在30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严禁长期搁置不处置所查封、扣押的车辆等易贬值物品。
第三条 全面启用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案款收支全部通过该系统线上发放。特殊情况需要线下发放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单位(团队)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办理线上发放补录手续。
第四条 严格把控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一头一尾”,“头”即虚拟账号在执行通知中发给当事人,“尾”即线上流程审批后才能进行线下案款发放。
第五条 建立执行、财务及审理部门对账认领机制,及时核对“一案一账号”系统中的案款类别,厘清执行、审理款项,建立台账。
第六条 执行人员应当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发放工作。具备延缓发放、提存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书中提供的电话无法通知其领取案款,正在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申请执行人;
(二)款项应退付给案外人,但暂时未能联系到该案外人,正在通过其他方式联系;
(三)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领款账号未能成功汇款,正在联系申请执行人重新提交领款账号;
(四)申请执行人因尚未办理授权手续、尚未开具收据、尚未办理符合领款条件的账号、身处外地、待领款金额较少等自身原因申请延期领取;
(五)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
(六)双方当事人对账中或双方利息争议审查中;
(七)系串案,等待其他案款全部到位后统一发还或制定参与分配方案;
(八)涉及执行异议、复议或涉及其他案件,暂时不宜发放;
(九)执行案款被其他案件保全;
(十)被执行人即将或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十一)刑事涉众案件退赔金额及被害人身份需要核实;
(十二)其他原因导致案款暂时无法发放(需在“备注”栏写明具体原因)。 。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的发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案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款;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且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确定监护人;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提供的电话及各类地址均无法通知其领取案款;
(五)系申请执行人接受司法救助后又执行到位的案款;
(六)款项应退付给案外人,且穷尽各种手段无法联络到该案外人;
(七)其他原因导致案款需要提存(需在“备注”栏写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放案款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