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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节点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02 16:56 来源:综合办 阅读:1537

枣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节点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我院审判流程各个节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审判效率,防止程序空转,根据相关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现提出如下意见:

1.【立案卷宗成卷、领卷期限】立案庭应于立案审批的当日形成案件卷宗,承办组织应于立案审批的次日领取案件卷宗。

2.【特定案件的分案】对2020年以来新受理的,当事人撤诉或被法院驳回后,基于同一事由又起诉的案件,仍由原审判组织办理。在审理中发现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当前承办法官可以申请退案并载明事由,理由成立的,批准退案并重新分配于原承办法官办理。

3.【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变更】已作出保全裁定的诉前保全案件,进入审理或执行程序后,如需解除、变更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由当前该案所在阶段的承办法官作出相应裁定。

4.【诉讼保全的执行立案】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数字法院系统核定开具《立案及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当事人按照通知书核定数额缴纳保全费后,承办法官持保全裁定、诉讼费票据复制件(网上交费的除外)、移送函(移送函应载明案件承办法官)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庭接收材料后,应在相应的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

5.【财产保全裁定的制作】承办法官在制作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明确保全期限,并告知申请保全人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即,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6.【保全裁定的实施】实施部门在接收保全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实施部门应当于保全措施采取完毕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书面反馈案件保全情况,承办法官应当将保全结果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及时送达裁定书。

7.【诉讼保全的复议、异议审查】诉讼保全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组织负责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执行标的异议的,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的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应于立案后的次日,将案件交由执行局审查处理,执行局应在十五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

8.【审限延长、扣除的审批】承办法官在报请院庭长审批延长、扣除审限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予以佐证,如《鉴定移交表》、当事人双方的和解申请等。立案庭应当每周通报一次正在鉴定中的案件明细情况。

9.【院长决定的回避事项】由院长决定的回避事项,应当先由分管的院庭长在二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再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10.【案件报结】案件裁判文书形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送达诉讼参与人,不得无故拖延,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造成恶劣影响。要严格遵守结案标准的唯一性,即案件裁判和调解文书送达完毕,才视为结案,不得以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裁判文书签发稿等材料作为结案的依据。

11.【上诉案件及卷宗的移送】承办法官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承办法官在十五日内收到对方当事人答辩状的,应于收到答辩状的当日(未收到答辩状的,应于答辩期限届满之日),将整理合格后的上诉卷移送立案庭。立案庭接收上诉案件卷宗后应在上诉卷移送表上签名确认,并应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及证据报送襄阳中院。

12.【卷宗归档】承办法官应当在结案后的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等移送档案室归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需书面说明情况并办理相关延期归档手续。综合管理办公室需于每季度末通报上季度未按时归档又未办理延期归档手续的档案卷宗数量及明细。

13.【责任追究】本意见所确定内容纳入案件评查标准,同时关联法官绩效奖金发放。违反本意见的,严肃依法依纪处理。

14.【本意见的执行时间】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