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丰收季,不少农户为图方便,将公路当作“晒粮场”。然而,这种看似寻常的行为,却暗藏巨大安全隐患,不仅违法,还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近日,枣阳法院道交法庭审结一起因占道晒粮导致的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三方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8月31日,12岁的小乐驾驶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枣阳市七方镇七方大道路段时,车辆压到王某某晒在路面的玉米后发生侧翻,随后又与正在道路上翻晒玉米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小乐、李某某两人受伤。 同年9月,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医疗费共计12015.97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协商赔偿未果,李某某将小乐及其父母吴某某、陈某某以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50847.66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而是按一般侵权责任划分比例。根据各方过错及车辆性质,法院酌定由小乐及其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某自担20%,王某某承担20%。 经核定,李某某损失总额为147857.66元。因小乐事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吴某某、陈某某作为监护人,依法判决应承担60%的赔偿份额即88714.6元,赔偿费用可先从小乐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补足;王某某承担20%即29571.53元。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公共道路承担通行功能,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占道晒粮极易导致车辆打滑、引发事故,农户应选择自家庭院、屋顶等安全区域晾晒。一旦发生事故,晾晒人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得让未满12周岁儿童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更不得允许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青少年也应自觉遵守交规,保障自身与他人安全,共同维护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