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法院文化 > 学习活动

民法典之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父母可追回

发布时间:2020-09-09 11:27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3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行为是否有效?

“打赏”款项可否追回?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