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在租赁屋内设置多台赌博机,供他人参赌。枣阳市人民法院近日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谢某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杨某在枣阳市区广场租赁房屋,开设“开心时刻”电玩游艺城,暗中买回“动物派对”“畅行天下”等赌博机后设局。谢某在其姐夫开设的赌场任主管,负责该游艺城的管理和日常事务。
这类游戏由于庄家暗中控制赌博机运转,玩家一般十赌九输。2010年7月,枣阳人金一(化名)来到杨某开设的电玩游艺城,见有人玩赌博机频频赢钱便动了心,结果自己赢少输多。为了捞回赌输的钱,金一不惜挪用保管的公款,先后输掉现金70万元。金一在赌博的过程中,谢某为其提供现金兑换游戏分数、上分、维修机器等服务。
2011年9月19日,杨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开设电玩城,让有关人员进行赌博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58万元,该赃款已退还被害人金一。
据承办法官介绍,这个案子是2007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新增开设赌场罪以来,枣阳市首例以“开设赌场罪”为罪名判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