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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及期限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08 17:06 来源:综合办 阅读:4410

枣阳市人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及期限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执行案件期限管理,提高执行案件办理质效,加快案款办理进度,缩短办案周期,杜绝无正当理由超期案件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有财产需要评估、拍卖的,可以延长6个月。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领导批准。

第二条 立案受理的首次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己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四)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五)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庭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的立案,申请人提供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由原承办人或执行指挥中心核实后,报立案庭办理恢复执行立案手续。

第四条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保全裁定书,由审理庭移送立案。

第五条 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卷宗移送执行指挥中心签收,执行指挥中心签收案件后应按照平衡兼顾原则于当日完成网上分案和卷宗移交签字工作。对分配到执行团队的案件,各团队负责人应于当日确定具体承办人,并启动网上统一查询流程。

第六条 对案件分配有不同意见的承办人,在分管院领导批准调配案件前,不得拒不领取卷宗或擅自网上退案,严禁承办人之间擅自调换案件。

第七条 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立案庭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文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未送达《执行通知书》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第八条 网络统一查询结果反馈后24小时内,承办人应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工商股权等财产,作如下处理:

(1)能够网络冻结的,即时发起网络冻结,并在反馈表上注明,网络冻结材料应打印入卷。

(2)对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线下财产位于辖区范围(地级市)之外的,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第九条 线下财产查控工作包括:

(一)向公安机关调取被执行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

(二)向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收入、债权、公积金、保险产品、理财产品;

(三)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的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组织、周边群众调查其财产线索;

(四)向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还应当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纳税及经营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对调查属实的财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上述查控措施应在收案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十条 严格落实“执行回告”制度,承办人应及时将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及时向其送达执行文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第十一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期满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切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应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对具备财产处置权且需进行腾退、扣押的案件,承办人应在采取控制措施后10日内制作迁出公告和扣押裁定。

第十三条 对强制腾退、扣押后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承办人应在腾退、扣押后3日内启动评估程序,在收到评估报告后3日内将评估报告副本发送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在3日内进行合议甄别,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移送执行异议部门审查或者移交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完成复核后,应将修正后的评估报告或者其出具的复核说明发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四条 评估完成后,经合议决定进行拍卖的,应于5日内挂网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愿意以拍卖保留价接受抵债的,应当在流拍后30日内再次拍卖。

第十五条 对于经拍卖、变卖依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可以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管理的,应当将该财产解除控制措施并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变现或者以物抵债后,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协助单位,并在送达文书后10日内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

第十七条 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在60日内进行卷宗扫描上传流程系统,并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