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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0683民初2970号邬章峰与袁泽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7-15 15:59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5265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683民初2970号

 

袁泽清:

本院受理原告邬章峰诉被告袁泽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683民初29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