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余某系湖北武汉人,今年50岁。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四次被判刑,2017年12月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又再次贩卖毒品被判刑。 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余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0.11克和甲基苯丙胺(麻果)共计33颗,案发后从其租住的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区单元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麻果)共计115.15克。2022年1月24日,余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使用其女儿的微信收款码收取党某毒资21000元,并将钱款提现至其女儿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使用,其中6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2022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余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余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麻果)数额超过155.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毒资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并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余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部分毒品在控制下交易尚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余某曾多次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又毁灭了他人及家庭,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被依法判处刑罚。由于符合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加上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余某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近年来,毒品类犯罪成高发多发态势,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领域,审判机关将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严防、高压威慑态势,坚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绝不姑息任何毒品犯罪。为此,法官提醒每位公民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幸福,务必拒绝毒品远离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