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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朋友四千元 男子获刑十五月

发布时间:2012-10-23 16:11 来源:《襄阳晚报》 阅读:1086

       好心留宿朋友,朋友却伸出贼手行窃财物。9月10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在网吧游玩的无业青年刘某来到朋友侯某的美发店借宿。上午8时许,刘某醒来发现床头有一棕色皮包,而朋友离开宿舍去洗手间洗漱。于是,刘某顿起歹念,将侯某皮包内的4300元现金悄悄盗走。侯某发现包内现金不翼而飞,迅速报警。5月19日,公安机关将潜逃的刘某抓获归案,但仅追回赃款675元,余款已被刘某用于上网、购物、住宿等花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