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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上访 索要钱财

村民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7-06-05 11:02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576

为实现其不合理诉求,发泄个人不满情绪,村民何某某多次到北京中南海等国家重要场所无理上访,并向劝访单位索要钱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116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37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19924月,被告人何某某因犯强奸(未遂)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生效后,何某某多次申诉,先后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何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以“无罪错判”为由开始上访。在长期上访中,其陆续提出“1958年全国大炼钢铁时,个人房屋被拆毁需要国家赔偿”、“要求办理五七工身份”等各类信访事项21项。自2012年开始,何某某多次到北京中南海、联合国开发署维权委员会等非接访地点上访。并以不给钱就进京上访相要挟及报销上访费用为由,先后从枣阳市环城办事处索要钱款65400元。

2015228日、54日,环城办事处先后两次对何某某的信访问题作出答复意见,何某某因不同意环城办事处的部分答复意见,申请复查。同年325日、618日,枣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领导小组先后两次作出信访事项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明确告知何某某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均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情况,决定不予受理。此复查意见是何某某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意见。

何某某收到告知书后,又继续到襄阳市信访局上访。20151224日,襄阳市信访局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明确告知何某某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职权范围”情况,请向枣阳市人民政府提出。

何某某收到上述告知书后,拒绝依法定途径解决自己反映的问题,又于2016120日和29日,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哄闹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两次训诫,被枣阳市公安局两次行政拘留5日。同年210日至13日,何某某又连续到中南海周边4次非访,哄闹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4次,被枣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315日,何某某在全国“两会”期间准备赴北京非访,途中被劝返。同年623日,何某某再次准备赴北京非访,途中被劝返。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实现自己不合理诉求,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等不是信访争议事项受理和解决机关的国家重要场所无理上访,并以非访相要挟,向劝访单位索要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其在刑事案件被市、省两级法院驳回申诉,其他信访事项已全部答复,枣阳市人民政府对其复查申请依法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终结的情况下,为达到向劝访单位索要钱财的目的,多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起哄闹事,情节严重,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何某某虽然辩称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当庭表示愿意认罪,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上诉。37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终审裁定驳回何某某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