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祝某组织被告人胡某强及谢某、杜某等多人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在王某家中组织胡某某、杜某、罗某平等人使用张某、何某阳、田某、祝某、祝某某、叶某光、姜某银等人的银行卡,根据诈骗团伙指令,通过多部手机向多个不同银行卡账号转账。
胡某强、祝某负责按QQ群所发来的信息转款,王某负责给上班人员胡某强等人每天转发300元工资及150元的银行卡使用费,当日结清。王某的工资由上家檀某(在逃)每天给付300元。 截止2020年5月12日,王某、祝某非法获利11950元,胡某强非法获利8450元。
据统计,王某、祝某、胡某强、杜某使用张某、何某阳、田某、祝霞、祝某、叶某光、姜某银等人的银行卡非法转入、转出多笔钱款。庭审中,三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祝某、胡某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某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祝某系积极参加者,均系主犯;胡某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胡某强在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胡某强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祝某在审判阶段能认罪认罚;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以从轻处罚。祝某因其系怀孕的妇女,有悔罪表现,应当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的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合,予以采纳。
近日,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祝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胡某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对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悉,这是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枣阳法院审理的首例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