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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擅入施工现场摔伤,起诉索赔为啥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12-22 17:40 来源:综合办 阅读:555

      枣阳一男子擅自进入施工路段摔倒受伤,送到医院花了不少钱。为了讨要相关赔偿,他将挖掘机机主起诉到了法院,可最后却被法院予以了驳回。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9年12月2日下午,在枣阳市某村村委会门前路段公路加宽工地现场,施工区域设置了警戒线,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但曹某某(男,59岁)擅自进入警戒线以内的施工区域搬取沥青块。经工地施工人员劝阻其撤出施工区域,返回至安全地区无果。曹某某后被工地现场李某操作的挖掘机在旋转范围内施工作业,挖掘机的挖斗临近曹某某时,曹某某出于本能用双手拦阻挖斗不慎倒地受伤。

       曹某某受伤后先后在枣阳市太平卫生院、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双方协商无果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487.90元对此索赔李某辩称,曹某某明知施工现场设置的有警戒线,仍然不听现场施工人员的劝阻,执意越过警戒线进入施工区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其损害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曹某某请求被告李某赔偿致其受伤的各项损失,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属侵权责任之诉。而侵权责任之诉的构成要件为:1、存在侵权行为;2、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过错;3、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4、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曹某某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在行为时存在过错,导致其受伤。原告曹某某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枣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曹某某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受伤,类似这样的情形,过去在司法实务中,一些法院受“强者”“弱者”和人文关怀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法院一般都会以公平责任原则,将法理揉在情理之中,判决施工单位适当给予无过错赔偿。人受伤了固然值得同情,但站在法律的角度仔细查明人到底是怎么伤的,如果受伤原因在自己,那又怎么能将过错归咎于他人?健康可贵,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是最大的公平,如果破坏社会规则的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甚至有时还会因为耍无赖而获得更多利益,这不符合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亦不是法治中国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因此,这个案件的判决,其价值导向就是遵守规则才有公平,充分做到划分是非、明辨曲直,不能“和稀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