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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or “不让”?同桌之间多一些体谅,就少一些摩擦!

发布时间:2023-06-14 17:24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848

       同桌之间相处,本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但也不可避免的发生一些矛盾摩擦,但如果通过暴力方式解决,还因此住进了医院,那可就得不偿失了。枣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因同桌之间不礼让行为引起的健康纠纷案就告诉大家,同学相处应互帮互助,切莫因为小事而酿成大错。1

       铁柱(化名)与大壮(化名)均系枣阳市某学校某班学生,大牛、翠花分别为大壮的父母。2021年6月15日,学生们陆续进入到教室。铁柱因需回到教室里侧座位,与坐在外侧座位的大壮身体发生碰撞,继而双方通过互扳手指方式进行博弈,导致铁柱左小拇指受伤。铁柱受伤后,被送往枣阳市某医院进行检查,共支付医疗费913.51元(含药店购药费用)。2021年9月18日,襄阳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铁柱的护理、营养时限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铁柱所受损伤,建议自受伤之日起其护理20日,营养30日。铁柱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铁柱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壮的父母大牛、翠花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517.19元。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坐在教室外侧座位的大壮在其他同学进出座位时应主动礼让,配合其他同学进出,但当铁柱进入座位时大壮没有尽到礼让行为,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且因双方的互扳手指行为导致了铁柱左小拇指受伤,大壮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大壮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大壮的监护人大牛、翠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铁柱因进入座位与大壮产生纠纷后,与大壮互扳手指,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大壮的侵权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大壮的监护人大牛、翠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铁柱自行承担30%的责任。据此判决,大壮的父母大牛、翠花赔偿铁柱损失3746元。判决后,大壮的父母大牛、翠花已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作为同班同学的原告铁柱与被告大壮,双方之间应友好相处、互帮互爱,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双方因让位通行发生矛盾后,没有互相谦让,而是通过互扳手指的过激行为解决问题,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双方均存在过错。坐在教室外侧座位的同学在其他同学进出座位时应主动礼让,配合其他同学进出,这既是一种礼貌,也体现了同学之间深深的友谊。本案对于规范校园内同学之间相处、教育机构管理、引导文明礼仪的校园文化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