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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且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枣阳这名男子“摊上大事”

发布时间:2020-06-08 17:13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040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人人都警醒自己与他人的一句话。可还是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最终换来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20181019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段某某等人,沿枣阳市熊集镇段营村七组由西向东行驶至吴店镇滚河村六组养殖场东侧路段时,因路面不平等原因致使段某某从三轮摩托车上摔下,致段某某颈椎受伤。经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无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愿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的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枣阳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张某某认罪服法,当场表示不上诉。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就是指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除此之外,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依法处应从重处罚,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另外,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称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属情节严重。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