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同居男女分手后,非婚生子女谁来抚养?

发布时间:2023-03-07 17:22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448

     青年男女感情走到了尽头,遂分道扬镳。那么,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发生抚养纠纷时,该如何处理?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同为90后的翠花(化名)和铁柱(化名)在浙江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201612月,两人恋爱后同居生活,并于20204月生育一女,取名小翠。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于202110月分居生活至今。

      在此期间,小翠一直随母亲翠花生活,并在当地落户。后双方为女儿的探望及抚养问题发生纠纷,2022113日,翠花诉至法庭,请求判令非婚生女儿小翠由原告抚养,被告铁柱依法支付女儿小翠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小孩的抚养及探望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双方就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意见不一。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翠花与铁柱的非婚生女小翠不满三周岁,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考虑到孩子从小跟着母亲生活,故法院认为,目前不宜改变小翠的生活环境,小翠由翠花继续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翠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予以确定。关于孩子探望权行使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酌情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翠由原告翠花抚养,被告铁柱自20221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每月的25日前付清,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抚养女儿期间,铁柱可在每年寒、暑假各探望女儿一次,每两年可在原告陪同下将小翠接到其父母住处进行探望一次。

法官说法

     为了更好地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进行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编的解释(一)》也针对不满两周岁和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情况进行了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再根据父母双方的情况进行确定。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坚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本案中,铁柱作为非婚生女小翠的生父,其虽不直接抚养该非婚生女,但仍负有抚养的义务。而小翠自出生即与母亲翠花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故法院认定翠花抚养小翠更有利于其成长,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