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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0683执402号王宏伟追缴罚金一案

发布时间:2022-06-02 15:35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239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2)鄂0683执402号之一

王宏伟:

本院受理你追缴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683执402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21)鄂0683刑初84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若未履行,应在期满之日起6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