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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83民初6771号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1-29 10:08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017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3民初6771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