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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上头”更“上刑”!枣阳法院审理一起依托咪酯涉毒案

发布时间:2024-02-19 10:09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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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对海洛因等毒品打击力度持续加大,一些毒贩为追求暴利,转而找到一些兴奋剂等新型活性物质来代替原来的毒品,依托咪酯即是其中之一,不法分子将其添加在电子烟弹中让人上瘾,危害健康。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的涉毒案件,这也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枣阳法院审结的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4日0时许,龙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徐某某又联系龚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最终将一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以650元价格卖给龙某某,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50元。

2023年10月2日18时许,敖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欲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陈某以1200元两支的电子烟弹价格从罗某某(另案处理)处订货,收取敖某某1300元,陈某从中非法获利100元。

2023年10月2日14时许,龙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杨某某联系罗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后杨某某将该烟弹以750元的价格卖给龙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50元。

2023年10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打架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基本犯罪事实;2023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4年1月22日陈某退缴违法所得100元;2023年10月4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杨某某在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为精神药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仍予以贩卖,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上头”电子烟是近两年出现的一种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新型毒品,该类毒品与市面上电子烟外观一致,具有成瘾性强、隐蔽性强、查处困难等特点,容易引起年轻人吸食、滥用。

由于依托咪酯多应用于临床上的全麻诱导剂或短时手术麻醉剂,易引起呼吸暂停等现象,故大量吸食“依托咪酯”会影响人的思维、情绪、意志,长期大量吸食或导致死亡。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均属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自觉做到拒毒、防毒,远离毒品。如发现身边有非法持有、贩卖或滥用依托咪酯等行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