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典型案例

两次入狱不知悔改 重操旧业“三进宫”

发布时间:2021-12-17 16:31 来源:综合办 阅读:664

曾两次因抢劫、盗窃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近日,被告人张某奎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枣阳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总和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零五天。


案情回顾


今年49岁的张某奎,男,小学文化,无业,住枣阳市兴隆镇。2006年9月11日,其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零二十七天。2020年6月26日,张某奎刑满释放后不久,就又重操旧业干起“老本行”。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张某奎趁夜深人静,他人熟睡之际先后入户盗窃作案21起,盗得现金人民币30679元、手机五部,价值共计人民币33531元。案发后,张某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另查明,张某奎在随州市随县唐县镇石伏村及枣阳市吴店镇余畈村、沈畈村,分别进入村民罗某某、惠某某、吕某某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三次。

2021年1月19日,张某奎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奎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户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张某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案部分犯罪事实未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且退赔了涉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奎前罪的主刑已执行完毕,但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该次犯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依法数罪并罚;张某奎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此,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而非普通的违法,涉嫌盗窃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