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法院网讯 1月16日下午,备受关注的何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在枣阳市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枣阳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因犯强奸(未遂)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生效后,何某某多次申诉,先后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何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以“无罪错判”为由开始上访。随后,何某某陆续提出“1958年全国大炼钢铁时,个人房屋被拆毁需要国家赔偿”、“要求办理五七工身份”等各类信访事项21项长期上访。从2012年开始,何某某多次到北京中南海、联合国开发署维权委员会等非接访地点上访。并以不给钱就进京上访相要挟及报销上访费用为由,先后从环城办事处索要钱款65400元。
2015年2月28日、5月4日,环城办事处先后两次对何某某的信访问题作出答复意见,何某某因不同意环城办事处的部分答复意见,申请复查。同年3月25日、6月18日,枣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领导小组先后两次作出信访事项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明确告知何某某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均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情况,决定不予受理。此复查意见是何某某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意见。
何某某收到告知书后,继续到襄阳市信访局上访。2015年12月24日,襄阳市信访局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明确告知何某某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职权范围”情况,请向枣阳市人民政府提出。
何某某收到上述告知书后,拒绝依法定途径解决自己反映的问题,而是于2016年1月20日和29日,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哄闹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两次训诫,被枣阳市公安局两次行政拘留5日。同年2月10日至13日,何某某又连续到中南海周边4次非访,哄闹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4次,被枣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3月15日,何某某在全国“两会”期间准备赴北京非访,途中被劝返。同年6月23日,何某某再次准备赴北京非访,途中被劝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实现自己不合理诉求,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等不是信访争议事项受理和解决机关的国家重要场所无理上访,并以非访相要挟,向劝访单位索要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其在刑事案件被市、省两级法院驳回申诉,其他信访事项已全部答复,枣阳市人民政府对其复查申请依法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终结的情况下,为达到向劝访单位索要钱财的目的,多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起哄闹事,情节严重,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何某某虽然辩称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当庭表示愿意认罪,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亲属、各乡镇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共3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