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男方起诉离婚获支持
近日,枣阳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因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男方,被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撤销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
该案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枣阳首例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
2019年9月,枣阳小伙子张某某与女孩叶某某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0年4月17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原本一对人人看好的小夫妻,突然发生了变故。2020年5月12日,张某某及其父母发现叶某某有发呆、怨动、不吃饭等症状,遂电话联系叶某某的父亲。
原来,叶某某婚前即罹患精神疾病,张某某父亲遂将叶某某送回娘家休养。
思前想后,张某某认为,叶某某在结婚登记前隐瞒了病情,令他和家人无法接受。后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两人婚姻。
经开庭审理查明,叶某某于2002年(十八周岁)左右开始出现精神疾病症状,于2013年8月28日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残疾人证,为精神类残疾(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承办法官李家锋介绍,本案被告叶某某在与原告张某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了其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事实,足以对原告张某某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并影响到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现被告叶某某同意撤销婚姻,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为此,枣阳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之规定,判决撤销了张某某与叶某某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