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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0683民初1395号郭万云与王学新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4-29 18:01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976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学新:

本院受理原告郭万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