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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83民初4443号李传强与李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2-25 09:41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072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李常庆:

本院受理原告李传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83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