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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83民初8124号李峻熙与李春抚养费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3-11 09:46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042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春:              

原告李峻熙诉你(2021)鄂0683民初8124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