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叫做:凡事别冲动,六秒后再做决定。
这句话是说当我们面临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冷静理智,都要依理依法,特别更要切忌冲动暴力。
这不,家住枣阳熊集镇的徐某某就因为没能及时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为自己的“冲动一拳”付出了法律的代价。
2019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路过熊集镇耿集街道白果村十字路口时,看到常某和被害人彭某某正在争吵撕扯,徐某某突然冲上去朝彭某某的面部打了一拳,致彭某某受伤。经鉴定,彭某某鼻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将其传唤至枣阳市公安局熊集派出所接受询问,徐某某如实供述事实经过。2020年1月15日,经电话通知,徐某某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后自愿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过高部分无相关证据,不予支持;诉求精神抚慰金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枣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