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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调解护成长,法院妥善化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发布时间:2025-10-24 15:18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368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乎着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更承载着国家的希望和未来。近日,枣阳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深入了解案情,耐心疏导沟通,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了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

案情回顾:扶养权起争议诉至法院

         原来,刘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两子。双方于2024年3月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小楠由母亲李某某抚养,次子由父亲刘某某抚养。然而,离婚后,李某某因前往外地务工,实际未能直接照料小楠的日常生活,小楠长期由父亲刘某某实际抚养。


         期间,因李某某与儿子小楠之间发生矛盾,李某某暂停支付抚养费,导致母子关系更为紧张,矛盾升级,最终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楠的抚养权。

聚焦核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抚养权问题各执一词。李某某情绪激动地表示:“我是孩子的母亲,我有权利抚养他”。刘某某当即反驳:“自从你去外地务工后,孩子一直跟着我生活,你连抚养费都不支付,怎么能照顾好孩子?”


          承办法官邓佳敏锐地意识到,此案的核心仅仅是抚养权的归属,更关乎未成年人小楠的情感需求和未来健康成长。简单的判决或许能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但未必能弥合亲情裂痕,真正解决孩子的心结。

 

          为深入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和处境,法官在庭后单独与已年满12周岁的小楠进行了耐心的交流,认真倾听其真实想法。


        “小楠,你心里是怎么想的呢?以后想和爸爸一起生活,还是妈妈?”

        “我想跟爸爸生活,他照顾我比较多。但是,我害怕以后就见不到妈妈了,我们之前吵架了,她是不是不要我了?”


         小楠明确表达了希望随父亲刘某某共同生活的意愿,但同时也流露出对能否再常见到母亲的深深忧虑。法官当即对其进行了安慰和引导,明确告知其父母的关爱不会因抚养权的变化而消失。

调解攻坚:情理法交融化解矛盾

         随后,法官组织刘某某和李某某进行了庭后调解。

       “刘先生,我们了解到孩子更愿意跟你生活,法院会尊重孩子的意愿。但同时,小楠对母亲的思念也是真实存在的。我们希望您能理解并支持孩子与母亲保持正常的情感交流,这对他的人格健全至关重要。”

“李女士,我知道您在外地工作有实际困难,之前与孩子沟通上也存在一些误会。但支付抚养费是义务,保持亲情联系更是责任。孩子虽然选择了父亲,但他内心非常渴望您的关爱。我们希望您能继续履行母亲的职责,不仅是经济上的,更是情感上的。”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准则,既阐明法律规定,又注重情感疏导。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首要原则。


同时,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将关注点聚焦于孩子的实际需求和长远发展。考虑到小楠长期随父亲刘某某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且孩子本人明确表达希望继续与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维持现有的生活环境更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的需要。


在此基础上,法官特别强调,李某某的探视权是保障未成年人与父母双方保持正常情感联系的重要权利,父亲刘某某应当积极配合,这对塑造孩子健全的人格和心理健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明白的,法官。我也是为了孩子好,只要李某某愿意,她随时可以来看儿子,我不会阻拦。”


“是我之前太冲动了,停了抚养费。我心里是爱孩子的,我也怕她爸爸不让我见孩子,我们听孩子的想法,都是为了孩子。”


经过法官情、理、法相结合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放下成见,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婚生子小楠变更为由原告刘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某自协议签订次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楠成年;同时,李某某享有随时探望儿子的权利,刘某某对此予以配合。原告刘某某亦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更守护了孩子的成长未来。法官主动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真实心理,巧妙化解心结,并引导父母聚焦子女健康成长,体现了家事审判特有的司法温度和人性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枣阳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让法律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护佑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