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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2-06-02 08:51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213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枣阳法院发布一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意义,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6岁的大兵(化名)与18岁的小春(化名)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在此期间,双方于2014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晞晞(化名)。在晞晞一岁半时,小春外出打工,临走时将孩子交由其爷爷奶奶代为照管,自此再未履行抚养义务。2021年12月13日,晞晞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春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600元,至晞晞年满18周岁止。


裁判结果

枣阳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晞晞为未成年人,系大兵和小春的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小春作为晞晞的母亲,虽不直接抚养晞晞,但应负担晞晞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抚养费用。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主张被告按每月600元支付,未超过湖北省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的一半,法院予以支持,并作出相应判决。


典型意义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应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原告晞晞主张小春每月支付600元,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的依法审理,既维护了非婚生子女晞晞的合法权益,父母的恩怨纠葛绝不是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同时,该案的判决也向社会传递了司法平等保护每一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