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683执恢609号
王高锋:
本院受理李光军申请执行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683执恢6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16)鄂0683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若未履行,应在期满之日起6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