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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83民初8755号张秀林与湖北天九新贵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枣阳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2-23 17:18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954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天九新贵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枣阳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秀林诉你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