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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执行陷入僵局?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09-13 10:04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159

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胜诉权益难以实现的情形。出现此类情况难道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有一种诉讼方式或许能够帮您打破这个僵局——那就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执行阶段中,在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又怠于分割共同财产或以诉讼方式分割共同财产,而由债权人请求代替债务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财产以实现债权的诉讼。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

枣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

一起来学习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基本案情

200812月,小娟(化名)以购买枣阳市某小区商品房为由向小斌(化名)借款1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小娟未能如约还款,小斌遂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娟偿还借款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被告小娟偿还原告小斌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小娟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小斌以小娟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其的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上述判决书的执行。

 

后根据小斌提供的线索,法院经调查发现,小娟前夫小杰(化名)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于20108月登记在两人名下。20131月,两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将房产登记过户至小杰名下,共有形式为单独所有。

 

小斌认为该房产为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两被告未进行分割,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严重损害其利益,遂诉至枣阳法院,请求确认已过户的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且小娟享有50%的产权份额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在小娟与小杰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处分其共同财产之前,小斌对小娟已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现小娟在欠小斌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由个人承担债务,属于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益,致使第三人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损害了债权人小斌的合法权益。

 

同时,小斌对小娟的债权已经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且小斌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小娟未履行债务,亦未主动明析案涉房产份额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小斌有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以明析小娟、小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产权份额。

 

因此,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坐落在枣阳市某区单元房50%的产权份额为小娟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典型意义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的设立,旨在解决民事活动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特别是在债务人逃避债务、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情况下,通过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经过司法程序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为债权人提供一种法律救济途径,可以更快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追索,从而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有助于减少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