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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销售“毒糖果”?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发布时间:2025-07-07 08:50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1572

近年来,随着保健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上保健食品质量也参差不齐,部分产品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近日,枣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由市检察院提起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片糖果竟掺杂有毒有害物质

 

202211月以来,被告人徐某甲以 88-98 /盒的价格从被告人徐某乙处购买人参牡蛎压片糖果,再以98-200/盒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下级代理或直接对外销售,共获利1.793 万元。

 

20234月,枣阳市公安局在徐某甲住处查获并扣押未销售的“2022xxxx”“2023xxxx”两个批次人参牡蛎压片糖果共计157盒。经检测,压片糖果中均含有“ O- 丙基伐地那非成份

 

另查明,20236月,被告徐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还查明,徐某甲退缴违法所得1.793万元;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分别在中国商报、正义网上已公开道歉,并提供相关网址及内容;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已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8200元;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已共同承担未销售产品的销毁费用300元。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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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保健食品的,还应当查看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与实际商品是否相符。二被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属于上下线买卖关系,徐某乙向徐某甲推荐压片糖果,向徐某甲发货时明知其会向他人销售,徐某乙的供货行为和徐某甲的直接销售行为最终对象均为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权益,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遂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徐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徐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79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已共同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8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共同承担未销售产品的销毁费用300元(已缴纳);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之盾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O-丙基伐地那非是人工合成的新型那非类物质的衍生物,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害化学成分。本案中,被告人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产生损害风险,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了要受到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人为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私自销售含有“O-丙基伐地那非的保健品,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影响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商家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坚决拒售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不要购买三无产品若发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下一步,枣阳法院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食药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重拳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火墙,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