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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1-12-01 16:18 来源:综合办 阅读:697

11月30日上午,枣阳法院公开宣判一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人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其中,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某、张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名被告人均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支付赔偿金,并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11月30日上午,枣阳法院公开宣判一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人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其中,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某、张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名被告人均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支付赔偿金,并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枣阳审理的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开始,董某某利用经营联通公司代办点之便,在给客户办理开通电话卡、充话费等服务时,未告知客户真实情况,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利用该号码获得的验证码发送至上家指定微信群中,供群内的上家注册京东、抖音等APP账号,非法获利2243笔,共计41507.35元。

王某某、张某夫妇利用经营移动公司代办点之便,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共同非法获利1126笔,共计24642.06元。

2021年7月6,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之后,三人均退缴了全部非法获利。

2021年9月16日,检察机关在正义网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其中董某某违法所得达41507.35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王某某、张某共同违法所得达24642.06元,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且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意见符合实际,予以采纳。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化了对个人信息保护,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针对个人信息领域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同时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本案系传统公益诉讼领域(环资、食药品安全)的“等外”案件。3名被告人利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以此牟利。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全方位构筑起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盾牌。该案的审理,依法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树立法律思维,加强法治观念,营造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