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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遭遇车祸,同桌饮酒者是否担责?这个案子告诉你答案…

发布时间:2020-11-25 09:57 来源:南城法庭 阅读:518

    生活中经常有朋友聚会,而选择“以酒会友”的不在少数,酒场上像上面的劝酒话大家更是习以为常。但是觥筹交错中难免有人会喝多、喝醉,在醉酒状态下一旦出现意外,同桌喝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枣阳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你揭开答案。

    2019年2月28日,枣阳男子董某江邀请张某线、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为妹妹董某兰修葺房屋,后在董某兰家中吃晚饭。席间,几人一起共喝了三斤白酒。饭后,董某江在醉酒的情况下,独自驾驶三轮低速车沿发展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二环交汇处时发生侧翻,致本人右下肢毁损伤、左桡骨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等处受伤,并为此花费51611.92元医疗费用。后因损害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董某江遂将同桌的5个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董某江邀请被告张某线、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为其妹妹董某兰修葺房屋,后在董某兰家中吃晚饭。席间几人共同饮酒,饭后董某江在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车回家,张某线、董某兰、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作为共同用餐、饮酒人,未尽劝阻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诉求赔偿各项损失有理,但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核定为921292.37元。本次事故因原告方自身存在过错,饮酒后仍独自驾驶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应承担此次事故90%的责任。五被告席间共同用餐、饮酒且事后未尽到劝诫、警免义务,应共同承担10%的责任。董某兰为受益人和组织者,故应承担赔偿92129.24元中的40%。下余由张某线、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各自分担。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线、黄某成、赵某财、姜某波各自赔偿董某江各项损失13819.38元。董某兰赔偿董某江各项损失36851.70元;驳回原告董某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大家在聚会时应适度饮酒不劝酒,饮酒后切勿驾驶车辆,如确实需要驾车离开的,可联系亲友或者代驾人员代为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