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盗窃
不开锁、不撬门、不砸窗
只是随手拉车门“碰运气”
遇到没上锁的车门
就将车内的贵重物品一扫而空
今天
枣阳市人民法院结合
近期审理的三起刑事案件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谨防“拉车门”式盗窃!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9日凌晨,严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在枣阳市中兴大道某小区附近,将张某某停在某车店门前的白色宝马车车门拉开,并将车内的2500余元现金盗走,后三人离开并将盗取现金进行分赃,严某某从中获利900 元。
2023年6月3日,严某某经民警劝说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6月29日,被告人严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裁判结果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严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3日凌晨3时许,汤某某与曾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到枣阳市某月子中心门口处,拉开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奔驰越野车,并将车内的两盒香烟、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一个吊坠、一个金饰品、三枚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11857.23元。
2023年3月29日,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还被害人首饰,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退还被害人财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30日23时许,在枣阳市太平镇某村,宋某某拉开高某某停在门前的黑色奥迪牌轿车车门,并进入车内,将高某某放在车内的一张身份证、一张居住证、十二张银行卡等物品盗走。
2023年4月10日23时许,在枣阳市太平镇某街道,宋某某拉开孟某某停放在房屋门口的东风起亚牌轿车车门,并进入车内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2023年5月3日22时许,在枣阳市太平镇某街道,宋某某拉开周某停放在门前的皮卡车车门,并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盗走周某放在车内的一包香烟和几十元现金。
另查明,宋某某在2021至2022年期间,因多次盗窃被枣阳法院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周勇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拉车门”式盗窃案件频发,给不少车主带来较大财产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一是要提高安全意识。停车时,要避免将车辆停放在人际稀少或者灯光昏暗的地方,尽量将车辆停放有监控、有人看管的路段。二是下车切记锁车门。下车后请务必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同时用手拉试车门是否锁好,避免“锁而不实”的情况。三是放置财物要小心。车内贵重物品尽量随身携带,放置于车内时需隐藏处理,切勿闲置在车内明显位置,以免不法分子见“财”起意。若偶遇拉车门盗窃请尽快拨打110报警,以便及时追回丢失的财物。
同时,也警告一些不法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想通过违法犯罪不劳而获,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