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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落的通信线缆绊人致伤,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8-23 12:05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742

(8.23)【以案说法】垂落的通信线缆绊人致伤,谁来承担责任?.png

        一根垂落在道路中间的通信线缆,将骑摩托车回家的铁柱(化名)绊倒摔伤。铁柱的损失应由谁来买单?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审结了这起因垂落的通信线缆绊人致伤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5日上午8时左右,铁柱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使至枣阳市兴隆镇白土社区某路段时,不慎被电线杆上垂落下来的废弃通信线缆绊倒,造成铁柱胸腰部多处软组织损伤,腰2-4右侧横突骨折等。派出所到达了现场并对事故情况进行了核实。铁柱受伤后住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共计27264元。因该通信线缆通过国网枣阳供电公司所有的两根电线杆,该两根电线杆之间另架有襄阳铁塔分公司、联通枣阳分公司、移动枣阳分公司、电信枣阳分公司正常使用的信号传输线缆,且无特别标识,能够明确识别出垂落通信线缆的所有人。为此,铁柱将枣阳供电公司以及四家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7264元。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垂落的通信线缆,没有特别标识,无法判断其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但铁塔、联通、移动、电信4家公司是信号传输的经营单位,都有可能曾经使用过该线缆,在更换新线或升级线路后未能从电线杆上把废弃旧线取下,风吹日晒后垂落,导致铁柱被绊倒摔伤。且本案中,该事故地区的通信、网络早已覆盖,四家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公司通信线缆未从该电线杆通过、未使用过该线缆传输信号。因此,推定四家公司的通信传输线缆都可能曾经通过该电线杆、四家公司都可能使用过该信号传输线缆,具有高度盖然性。从本案情况来看,四家公司均没有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国网供电公司是电力传输经营单位,而垂落电缆是信号传输线缆,国网供电公司应当不可能曾经使用过该通信线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铁柱无证驾驶,骑行时视线良好,其在行车过程中没有仔细观察路况,不慎摔伤,自身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四家通信公司的责任。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四家通信公司对铁柱因伤受到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决铁塔、联通、移动、电信四家公司共同补偿铁柱医疗费等共计13632元。宣判后,铁柱和联通、移动两家公司不服,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襄阳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判令酌定由铁塔、联通、移动、电信四家公司共同补偿铁柱50%损失,实体处理妥当。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铁柱被公路上垂落的线缆绊倒受伤,四家通信公司被推定为发生事故的通信线缆的所有人及管理方,其对所有的通信线缆疏于管理,造成通信线缆垂落公路,对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铁柱受伤,具有过错,构成侵权。此次事故虽发生在铁柱回家途中,但毕竟是在夏季早上8时左右,视线良好,且铁柱无证驾驶,本身未尽安全行驶的注意义务和安全防护义务,也是导致自身受损害的原因,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应减轻四家通信公司应承担的合理经济损失。

      为此,法官提醒,随着通信、网络技术的发展,作为传输信号载体的各种电缆线遍布城乡上空,错综交杂的线缆便利了广大居民的生活,但也由此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作为线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尤其是废旧线缆,要及时清除,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