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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照片推广宣传?小心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3-12-27 14:50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阅读:229

(12.27)【以案说法】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照片推广宣传?小心侵犯肖像权!.jpg

不少商家为了抢占商品市场

往往会选择一些精美图片

并配以相关文案进行商品宣传

然而

部分商家

在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宣传推广时

并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殊不知

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近日

枣阳市人民法院新市法庭

就调解了一起

肖像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冯某是小红书平台的时尚博主,账号粉丝数量过万,在小红书平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经常通过小红书账号发布个人穿搭造型的照片和视频。

一天,冯某在浏览淘宝时发现,中山某电子公司在其注册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的多条商品链接中,使用多张含有冯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其所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商品有一定的销量。

 

冯某认为,中山某电子公司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其肖像权,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将中山某电子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沈黎明受理该案后,仔细审核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且在淘宝店铺上找到了被告经营的店铺及所陈述的商品链接中冯某的照片,发现原告陈述属实。因原告冯某提交的被告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较为齐全,承办法官立即与被告公司取得联系。

电话中,承办法官向被告公司释法明理,告知其存在侵权事实,并询问被告公司是否有调解意愿。

你们店铺在没有经过冯某的同意下,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宣传推广,侵犯了其肖像权”。

因为我们欠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才导致今天纠纷的发生,我同意调解,并愿意赔偿冯某的损失。”

被告公司当即承认其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承诺立刻下架使用冯某肖像照片的商品链接,同时,被告公司还表示其原意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希望承办法官能够向原告说明情况,把赔偿数额调解到其能承受的范围内。

见其态度诚恳,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原告,向原告说明被告公司认错态度诚恳,且已经删除使用其肖像照片的链接,3万元的赔偿数额对其来说确实过高,希望原告能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表示愿意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6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未经他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已触碰法律红线,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冯某在小红书等平台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未征得原告冯某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公司为宣传、销售自家产品而使用冯某的肖像,侵犯了冯某的肖像权,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官提醒,对于商家、企业而言,要严格审查自身营销过程中所使用的文案、图片、视频等材料,明确权利状况及原创情况,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使用他人肖像。

对于权利人而言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在私下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