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襄阳市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七大典型案例,其中,我院张某诉某家庭农场旅游合同案和盘某诉某电商网络买卖合同案两案入选。
一起来看看吧~~·
典型案例一
张某诉某家庭农场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同事们一起到被告某家庭农场旅游,在体验网红桥项目时,桥体晃动幅度较大,张某因重心不稳被晃桥下,因来不及躲开,被摆回的桥体撞伤大腿。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某家庭农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家庭农场作为网红桥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虽然在网红桥旁及门票上进行了安全告知,但其告知内容中关于游客在桥面晃动过程中禁止危险动作,掉下桥后必须立即低头弯腰迅速离开,否则后果自负的告知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己方责任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同时,被告某家庭农场没有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其网红桥设计、运行存在缺陷,现场管理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在投保的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7万余元,某家庭农场赔偿原告下余损失9800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乡村旅游业发展如火如荼,旅游经营者将乡村的农家庭院、荒山荒坡堰塘等改造成了人们亲近自然、回归田园的休闲娱乐去处,既满足了都市居民休闲、丰富生活的需要,又带动了当地农村经济、文化的丰富与发展,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助推乡村振兴、实现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很好方式,乡村旅游也因此受到更多百姓的青睐。但旅游消费项目虽然好玩,却也存在安全风险,旅游经营者、管理者在提供消费项目时,既要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更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切不可凭据“霸王条款”企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旅游消费者责任。本案的审理,否定了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旅游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的效力,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旅游经营的安全管理及相关消费服务合同的订立具有指引意义。同时,也提醒旅游经营者及游客,为防患于未然,购票时附带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确有必要,一旦旅游中发生意外,可为分散风险、获得救济赔偿提供更好的保障。
(案例编写人:张家政、徐沙)
典型案例二
盘某诉某电商网络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原告盘某通过网络平台在某电商开设的专营店购买了某佛手胶囊。该产品外包装上的【适宜人群】标签上注明有风湿、类风湿、颈椎病等各种疫痛症及亚健康人群。还载明 “当天见效疗效无声胜有声,流传百年满意率达95%以上,药真料精再现药食同源之神效”等。原告盘某看到宣传后即购买了上述产品,服用之后感觉胃不舒服。经查询得知,该产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产品批准文号均已全部到期,自动废止。原告盘某感觉受骗,立即与电商沟通,并报警处理。在与电商沟通无果后,将某电商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明知该产品的食品批号销售时已经作废,产品外包装宣传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却仍然违法销售,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某电商退还原告盘某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网络买卖须谨慎。网络买卖虽然高效、便捷,但隔着屏幕的买卖,需要购买者克服消费冲动,提高辨别能力,理性消费;更需要销售者恪守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之本,生产厂家、销售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网络平台或平台上的经营者在推广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都要依法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而仍然在网上销售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内容应当真实,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本案中,被告某电商销售的产品属于保健品,食品批号在销售时已经作废,外包装宣传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被告对此未尽审查义务并予以销售,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编写人:张家政、刘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