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一不可,那么离婚后行使探望权受阻,法院又该如何执行?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柔性执行,最终顺利执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于2010年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某。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2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张小某的探望权达成如下协议:自2022年9月起,每年寒、暑假期间由张某某协助将孩子交予何某某共同生活一周,平时何某某在不影响儿子的正常学习情况下,可以去学校正常探望孩子。自双方离婚后,何某某思念儿子多次到张某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张某某的拒绝。今年3月,何某某向枣阳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
执行过程
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此案受理后,执行法官刘涛考虑到,探望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多措施如查封、冻结等,对探望权的执行并不适用。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行为,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探望权人。为了妥善执结该案,避免当事人间的矛盾升级让孩子再度受伤,所以执行法官决定在执行方式上以疏导、教育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
于是,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情况。了解到张某某不同意何某某探望张小某的原因是因为认为自己的前妻有不良生活习惯,怕影响到张小某的学业。随后执行法官又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沟通,核实张某某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并联系当地基层组织,一起前往何某某的住所向其邻居了解相关情况,了解到何某某自己开有一家花店,且并没有任何不良生活习惯。最后,执行法官又前往张小某的学校,与带班老师了解张小某的学习及家庭情况。
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在全面掌握上述情况后,执行法官又再次来到被执行人张某某的住所,向其阐明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双方的一种权利,如果不积极配合,法院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同时又积极从情理上化解双方矛盾,并向其告知,如果张某某确有证据证明何某某探望会影响张小某的学业,法院将会依法裁定中止其探望权。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次劝说,原本态度坚决的张某某终于有了转变,同意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积极配合何某某行使探望权,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法官说法
探望权(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无法用传统的执行措施来开展执行活动,不能对被探视的子女采取强制措施,如果采用过度的措施,反而会加重矛盾,不利于未成年的成长。本案中,执行法官从维护亲情、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感受,通过以情释法、耐心沟通等方式化解矛盾,最大程度保障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也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