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的判后答疑,化解了我心中的疑惑,我一定按期履行义务。”4月22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的判后答疑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货款未付引纠纷
周某宏在当地经营一农资服务部,农户周某新在种地期间,长期使用从周某宏处购买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2022年1月,经双方结算,周某新尚欠周某宏货款共计4万元。当时,周某新因无力支付,遂向周某宏出具了欠条。
后经多次催要,周某新以种子有质量问题拖延不付。今年3月,周某宏无奈起诉至法院。
意见难调及时判
面对原告的起诉,周某新辩称,欠款属实,但我们从原告处买的水稻种,没有出穗,没得收成,我的损失原告应该分担一部分。
“当年我看了,哪有不出穗现象,你田里的杂草长得比水稻还深,你没除好草,跟种子质量没有关系,况且当年你不是也收割了吗?减产就是因为你种植后出现了田间管理问题。”原告据理力争。
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没能达成调解协议。
为了防止案件出现久调未结的现象,承办法官在开庭后,依法及时作出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新欠原告货款4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认定,被告应及时偿付。被告辩称原告销售的水稻种子有质量问题,并造成其损失,无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周某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周某宏货款4万元及利息损失。
判后答疑化纠纷
“我们的意见法庭为何不采纳,他的种子确实有质量问题,我有人证。”4月22日,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产生不满情绪,一大早来到法庭咨询法官。
“种子是否有质量问题,一般要由专门机构进行检测,是否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一般要由专门机构进行定损。”承办法官张家政耐心向其详细阐释了判决依据和理由。
“质量问题我不提了,我现在经济困难,能否等麦收后再给他钱,请法庭再调解调解?” 经过法官的一番判后答疑,被告对本案判决表示理解,但希望法官能再次组织调解。
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又再次通知原告到庭。经承办法官判后调解,从法理情层面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新偿付周某宏货款38000元,剩下货款周某宏自愿放弃,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且周某宏自愿放弃尚未结算的货款5000元和利息损失。至此,本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案结事了人和才是司法的追求。下一步,七方法庭持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通过判后答疑等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高服判息诉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