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 > 执行动态

枣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枣阳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7 09:07 来源:枣阳人民法院 阅读:1865

枣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枣阳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人民法院、信用办、文明办、公安局、国资局、城建委、工商局、银监办、人民银行、政府政服中心: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办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2014]4号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加快推进枣阳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枣阳市人民法院、枣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信用办)、枣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文明办)、枣阳市公安局等1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枣阳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月16日

 



《枣阳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合作单位

 

 阳市人民法院         枣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枣阳市精神文明建设             枣阳市公安局

委员会办公室


枣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枣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督管理局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襄阳银监分局枣阳

监管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枣阳市支行          枣阳市人民政府政务

服务中心

武汉铁路局枣阳火车站         




枣阳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关于依法治国和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部署,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培育诚信文化,树立诚信风尚,维护法律权威,市人民法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阳银监分局枣阳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枣阳市支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武汉铁路局枣阳火车站,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等行为和其他信用惩戒措施,推动枣阳信用体系建设达成如下合作意见。

一、信用惩戒的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市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和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市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惩戒对象为其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信用惩戒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相关内容,市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统一上传至“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统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市人民法院会同本市有关合作责任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三、信用惩戒的范围

      一是禁止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动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是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五是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

     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失信被执行人统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外,市人民法院要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光盘、专线等信息技术手段告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阳银监分局枣阳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枣阳市支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武汉铁路局枣阳火车站等。各相关合作部门收到名单信息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让失信人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新闻媒体适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教育和引导其他被执行人或失信人恪守诚信,在全社会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共同协力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五、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

被执行人因已履行法定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依法从名单库中删除后,市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各合作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市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各单位推送。

   六、其他事宜

相关合作单位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依法治国顺利实施,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积极落实本合作备忘录,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推送,并对其联合实施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 具体合作细节由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人民法院及单位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法另行协商